为传达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法院的指示精神,确保院党组和院长办公会议做出的决议、决定的及时正确实施,确保认真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和更好地发挥县法院整体职能作用,特制定院务会议制度。
第一条 院务会议由本院院领导和各部门负责人组成。
第二条 院务会议实行例会制,一般每月召开一次;如遇特殊情况,可以临时召开。
第三条 院务会议由院长或院长委托的副院长主持召开。
第四条 院务会议的主要内容:
(一)传达贯彻中央和省、市、县党委及县人大、最高人民法院、省高院、市中院有关文件和重要会议精神;
(二)传达院党组会议或院长办公会议有关决定、决议,安排部署全院性工作;
(三)组织学习党的方针、政策和业务文件,学习有关审判业务知识;
(四)听取各部门工作汇报,总结交流部门工作经验;(五)协调本院各部门之间的工作;
(六)需要研究和解决的其他事项。
第五条 院务会议在办公室设秘书一人,负责担任会议记录。必要时制作会议纪要,由会议主持人签发。会议形成的有关文件材料必要时按规定立卷归档。
会议秘书协助院长督促检查会议部署事项的落实,并向院长汇报事项进展情况和存在的问题。
第六条 参加院务会议的与会人员接到会议通知后,应提前调整安排工作,保证届时到会。不能按时到会,应提前请假并指定本部门工作人员参加。
第七条 无正当理由缺席会议,或拒不执行院务会议决定,或未按期完成决定内容的,在全院进行通报批评,并按本院《考勤制度》和目标管理规定等有关制度处理。
第八条 各部门必须坚决执行院务会议所作的决定,并按规定期限和要求完成。
第九条 与会人员须保守秘密,不得泄露不宜公开的事项和内容。
第十条 本制度由院长办公会解释。
第十一条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