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三、男、19XX年XX月X日出生,汉族,甘肃秦安人,农民,住甘肃省秦安县XX镇XX村XX号,身份证号:62052219801001XXXX.联系电话:138XXXXXXXX。
被告:李四、男、19XX年XX月X日出生,汉族,甘肃秦安人,农民,住甘肃省秦安县XX镇XX村XX号,身份证号:62052219801001XXXX,联系电话:133XXXXXXXX。
诉讼请求:(诉讼请求简明扼要)
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工程款XXXX元。
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及理由:(写清楚事实、经过,及主张诉讼请求的理由年可)X年X月X日,原告与被告双方签订建设工程承包合同,合同约定原告为被告承建某工程。工程完工后,被告支付了部分工程款,剩余XX元工程款没有支付,后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被告于X年X月X日向原告出具对账单,经原、被告双方对账核算,被告尚欠原告工程款XXXX元,为了维护原告合法权益,依据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向法院提起诉讼。
此致
秦安县人民法院
具状人(亲笔签名):张三
20XX年XX月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