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纠纷中享有车辆运行支配权及运行利益的出租车公司是否需担责?
时间:2023-04-07 来源:本站
 

案情简述

近日,秦安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

2022年11月9日10时,王某驾驶出租车沿秦安县某街道由北向南行驶至某路路口时,未减速慢行,未让行人先行,撞倒由东向西横过马路的行人李某,致李某受伤,形成道路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王某承担本起事故的全部责任,李某不承担本起事故的责任。涉案出租车的所有人为秦安县某出租车公司,事故发生时王某驾驶出租车营运。秦安县某出租车公司与王某之间签订了《出租车承包经营合同》,约定秦安县某出租车公司将营运手续齐全的出租车交由王某从事营运,秦安县某出租车公司缴纳保险费,王某支付承包费,承包期限自2022年8月11日至2025年8月19日;双方还在合同中约定,秦安县某出租车公司对出租车的营运进行一定的监督管理,承包经营期间因营运车辆发生交通肇事或者其他意外事故,造成人、车、财物的一切直接损失或间接损失,所需款项均由王某自行承担。

经查,案涉事故出租车在秦安县某保险公司投保有交强险。

因王某、秦安县某出租车公司、秦安县某保险公司未赔偿李某各项损失,李某遂起诉至法院,要求王某、秦安县某出租车公司、秦安县某保险公司赔偿其护理费、伤残赔偿金、精神损失费、营养费等费用共计25万余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关于秦安县某出租车公司是否需要对王某的相关损失承担赔偿责任。首先,秦安县某出租车公司虽与王某约定承包经营期间因营运车辆发生交通肇事或者其他意外事故,造成人、车、财物的一切直接损失或间接损失,所需款项均由王某自行承担,但受害人李某作为第三人不知晓该约定,根据合同法的相对原理,该约定不能对抗第三人李某。其次,秦安县某出租车公司是出租车的所有人,其虽未实际控制车辆,但对该车享有实际支配权利并从车辆的运营中获取利益即收取承包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法律法规确立的运行支配与运行利益的标准,秦安县某出租车公司应当与王某对李某的相关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经核算,李某的实际损失为24万元,依法先由秦安县某保险公司在交强险198000元的人身损失限额内全额赔偿,不足部分由王某与秦安县某出租车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一审判决作出后,李某、王某、秦安县某出租车公司、秦安县某保险公司均未上诉。


法官说法


交通事故纠纷中享有车辆运行支配权及运行利益的出租车公司是否需担责?

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主体的认定理论学说,包括“一元说”和“二元说”。“一元说”认为,认定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主体应遵循运行支配决定责任承担的规则;“二元说”认为,认定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主体应综合考虑运行支配和运行利益两方面的情况。其中,“二元说”是目前大多数国家主张的观点,也是我国的通说。通说强调,谁对车辆的运行具有支配和控制的权利,谁就是赔偿的主体,谁从车辆的运行中获得利益,谁就是赔偿的主体。实践中,出租车公司作为发包方,与承包方订立车辆承包经营合同,将自己所有的车辆交给承包方从事道路运输,通常都会在合同中约定自己对车辆的运行进行一定管理监督,并收取一定承包费、管理费以及相关费用。一旦合同标的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他人损害,按照“二元说”理论,其与承包方应当对受害人的相关损害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而不能通过约定免责条款排除自己的赔偿责任以对抗善意的第三人即受害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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